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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英亚平台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5-02-19 00:19:33

  (1999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

  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

  (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审批,合乎条件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合乎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到同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助学活动。

  (六)申请举办社会助学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助学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一定要提交租用协议书;

  第十三条社会助学机构举办的全日制辅导班,按专业考试计划开设辅导课程的授课总时数,应相当于全日制学校相同学历层次、相近专业相应课程的授课总时数。

  第十五条主考学校不得举办负责命题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命题人员不得参与本课程的社会助学教学活动。

  社会助学机构的名称应标明“自学考试辅导”的字样,不得与自学、学历教育的院校相混淆。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助学机构,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冠以“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名称:

  第十七条社会助学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印章式样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助学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新闻媒介方可刊登、播放,社会助学机构方可张贴、发放。

  第十九条社会助学机构刊登、发放、张贴的招生广告(简章),一定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真实,不得有虚假、欺骗和误导之词,不得与非自学考试的广告混登;

  (二)以社会助学机构的名义刊登、发放、张贴,不得以自学或主考院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办辅导班;

  第二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超过标准收费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收费的,应把其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回给学员。

  学员因户口迁出外地(如参军、工作调动)、被省普通招生或成人招生录取等中途退学的,社会助学机构应酌情退费。

  第二十二条社会助学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

  (三)能按照自学考试大纲指导学员学习,为学员解难释疑,提高学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对社会助学机构做监督检查时,社会助学机构应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省、市主管部门应组织社会助学质量评估小组,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办学质量做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收回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社会助学机构的变更、调整、停办,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会助学机构一定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要求,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助学机构的依托单位、出具申明的单位、联合办学单位应对该社会助学机构的助学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教师聘任、财务会计和学籍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助学机构,由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三条自学工作人员及主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命题教师、主考学校资格:

  第三十四条社会助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专业辅导资格:

  第三十五条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由省、市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其违法来得到的5%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允许超出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罚没财物管理按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开设课程辅导班审批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